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,法院裁定结论应为不予执行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依照被申请人申请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,或者依职权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,裁定结论均应为不予执行,而非驳回执行申请。银川中院裁定驳回某甲公司的执行申请,宁夏高院予以维持,适用法律存在错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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